各区商贸局(经贸局)、财政局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商文〔2013〕259号)精神,现组织开展2013年福州市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重点
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项目、家庭服务企业连锁经营门店建设奖励项目、家庭服务员职业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补贴项目、家庭服务信息平台建设补助项目、家庭服务企业品牌建设项目等。
二、申报资格
在福州市五城区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家庭服务企业),按时参加并通过各项年检,及时报送各类报表。
三、扶持条件及提交的材料
(一)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项目
1、补助标准:
(1)家庭服务企业为家庭服务员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一年以上的,按实际缴交人数,给予年人均1500元的补贴,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缴纳的给予人均1000元的补贴;
(2)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家庭服务员已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保险,为其缴纳工伤意外险的给予人均300元的补贴。
2、申报条件及提交材料:
(1)2011年12月31日前注册且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
(2)2012年度实行员工制管理30人以上的家庭服务企业;
(3)2012年度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伤意外险缴纳的凭证;
(4)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情况登记表;
(5)2012年度家庭服务企业纳税证明;
(6)家庭服务企业依法与家庭服务员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7)实行员工制管理的家庭服务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等个人信息);
(8)家庭服务员的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
(二)家庭服务企业连锁经营门店建设奖励项目
1、补贴标准:
对已拥有5家以上直营门店的家庭服务企业,每新增设1家连锁经营门店,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2、申报条件及提供的材料:
(1)2011年12月31日前注册且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
(2)2012年度家庭服务企业纳税证明;
(3)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情况登记表;
(4)提供2013年9月以前直营门店的相关凭证(直营门店
营业执照副本、照片、面积、租赁协议、直营门店总体汇总情况);
(5)新增连锁门店经营情况(连锁门店营业执照副本、照片、面积、租赁协议、连锁门店情况);
(6)企业承诺补贴兑现后,直营店、连锁店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2年的承诺书。
(三)家庭服务员职业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补贴项目
1、家庭服务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补助标准:
取得家庭服务员类的职业技能证书,初级100元/人,中级150元/人,高级200元/人。
(2)申报条件及提交的材料:
(1)2011年12月31日前注册且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
(2)2013年1月至2013年9月前,由本企业选送家庭服务员类参加职业技能考试,取得我市各级人社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证书。
(3)2013年1月至2013年9月与家庭服务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务合同,且实际上岗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4)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情况登记表;
2、家庭服务员专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补贴标准:
承担2011年、2012年商务部岗前培训任务的家庭服务经营企
业(不含机构),按任务数给予每人200元的一次性补贴;
(2)申报条件及提交的材料:
①2011年12月31日前注册且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
②上岗培训学员由市商贸服务业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市妇联共同组织验收,并经省级验收抽查合格;
③家庭服务企业依法与家庭服务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④家庭服务员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证书;
⑤家庭服务员进行再培训不低于30小时的计划、课程表(课时)、教师、学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身份证号、培训时间、培训类型、培训结业证书号、劳动技能鉴定证号、是否鉴定劳动或服务合同、就业情况等信息)、学员身份证复印件、签到表、试卷、照片等。
(6)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情况登记表;
(四)家庭服务信息平台建设补助项目
1、补助标准:
创办家庭服务信息平台,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给予50%的补助,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2、申报条件及提交的材料:
(1)具有工商、社团部门登记的企业、团体组织;
(2)家庭服务信息平台应当具备家庭服务供需对接、信息咨询、诚信监督、投诉电话等功能;
(3)项目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形成配套完善的服务体系;项目建成后能够产生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在
2013年10月前竣工;
(4)具有20个以上家庭服务企业加盟商;
(5)已享受过其它政府部门扶持的家庭服务信息平台不再享受此项补助;
(6)法定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含照片
资料等);
(7)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建设审计报告。
(五)家庭服务企业品牌建设奖励项目
1、补助标准:
对2012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全国百强的家庭服务单位,给予4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千户家庭服务单位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上述奖励2个以上的,按其中一项最高标准奖励。
2、申报条件及提交的材料:
(1)2012年中国驰名商标或福建省著名商标证书;
(2)2012年“全国百强千户”的家庭服务企业证书。
四、提交材料要求
(1)每个项目都必须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所有材料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1、受理: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填写《2013年度福州市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连同相关申报材料,于2013年11月20日前送所属区商贸主管部门;区商贸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初审后,在《2013年度福州市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2013年12月2日前联合向市商贸服务业局、市财政局申报.
2、审核:市商贸服务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对补助项目进行评审,2013年12月10日前确定拟扶持对象和金额,报市政府审定;
3、公示:报市政府审定的扶持对象,在市商贸服务业局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或者举报,由市商贸服务业局、市财政局组织核查;
4、资金下达:网上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贸服务业局、市财政局根据汇总公示情况,拨付专项资金。
六、监督检查
企业保证对申报项目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所获得的补助资金应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并确保全部用于本项目的支出。市商贸服务业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对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保证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如发现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等不良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已拨付的资金予以追回,两年内不再受理其专项资金申请,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联系人:市商贸局 卢 珺 83299275
市财政局 林娟萍 87116619
附件:2013年度福州市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29日